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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所屬機關

就業保險納保及請領給付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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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6/03/17

現行外國專人才等只能參加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為保障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失業及育嬰留職停薪一定期間之基本生活,自115年1月1日起,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5條規定,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受僱在我國從事工作,並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永久居留者,也適用就業保險法之規定。

●施行前已在職並取得永久居留證者:自「115年1月1日施行之日」起適用就業保險法。
●施行後到職時已取得永久居留證者:自「到職日」起適用就業保險法
●到職後始取得永久居留證者:自「取得永久居留之日」起適用就業保險法

適用就業保險的生效時點

●投保單位應為符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5條規定之人員,於其到職 當日、取得永久居留之日起向勞保局申報參加就業保險,並檢附下列文件:
1.於加保表註明「永居外專」文字。
2.檢附其永久居留證影本。
3.檢附其為外專法第25條專業人才之工作證明或聲明書。
●為簡政便民,符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5條規定之人員,如於該法施行前已參加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 保險且仍加保生效中,將由勞保局主動比對相關機關資料,自115年1月1日起逕予變更其為適 用就業保險身分,投保單位無須另行申報。
※更多資訊請看…

●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5條適用就業保險法規定加保者,如發生保險事故且符合請領規定,亦得享有請領以下保險給付之權益。

●如永久居留許可經撤銷或廢止,即喪失領受就業保險相關給付之權利。但因回復我國國籍、取得我國國籍或兼具我國國籍而遭撤銷或廢止永久居留許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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