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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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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1/11/22
  • 勞工保險方面的權利
  • 勞工保險老年給付

      考量我國已進入高齡化社會,再加以少子女化趨勢,政府為能建立一個完善的勞工保險保障體系,爰參酌各界意見、我國國情及先進國家年金制度實施經驗,規劃勞工保險年金制度,並自98年1月1日起勞工保險正式邁向年金化,讓終生辛勞的勞工於退休後能獲得長期的經濟生活保障。

  • 就業保險給付及申請

          為提升勞工就業技能、促進就業,並保障勞工無工作收入一定期間之基本生活,就業保險提供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等給付保障,只要勞工依規定由所屬雇主辦理參加就業保險,在發生保險事故時,即可依規定請領相關保險給付。此外,在領取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時,勞工本人及隨同勞工辦理參加健保之眷屬亦享有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適用對象

          依就業保險法第5條規定,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下列受僱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就業保險為被保險人:

    ● 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 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
     或澳門居民。

      前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本保險:

    ● 依法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
    ● 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
    ● 受僱於依法免辦登記且無核定課稅或依法免辦登記且無統一發票購票證之雇主或機構。

    保險費率及負擔比例

    ● 費率:依就業保險法第8條規定,本保險費率由勞動部按被保險人當月之月投保薪資1%至2%擬訂,報請行政
     院核定之;目前按法定下限1%計收。
    ● 負擔比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20%,投保單位負擔70%,其餘10%,由政府補助。

  • 失業勞工保障權益手冊電子檔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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