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亮點一:留住熟悉臺灣的人才
●副學士以上畢業僑外生延期居留2年期間,無須申請工作許可
●僑外生畢業不離臺,可以邊找、邊試、邊媒合,提高留臺發展機會
(二)亮點二:更積極招攬國際人才
●世界大學排名前1500名外國籍畢業生,從事專門技術性工作免2年工作經驗
●世界大學排名前200名外國籍畢業生,可直接向勞動部申請個人工作許可,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免雇主申請更簡便
(三)亮點三:高階人才來臺誘因再升級
●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及特定專業人才之外國籍配偶得逕向勞動部申請個人工作許可
外國專業人才工作申請、就業保險及退休權益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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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2026/03/17
為提升國家競爭力及因應全球人才競爭激烈,國家發展委員會推動的「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案,已於114年9月24日由總統正式公布,行政院業指定修正案施行日期,第4條第4款第4目後段、第28條及第29條,定自2026年6月30日施行,其餘條文,自2026年1月1日施行。本次修法鎖定國際頂尖人才、僑外生等重點對象,放寬來臺工作、居留、永久居留、社會保障與退休待遇,打造更具國際競爭力的法制環境,吸引全球人才來臺發展。詳細說明請問下滑點選與勞動部業務相關之新規定內容
現行外國專人才等只能參加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為保障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失業及育嬰留職停薪一定期間之基本生活,自115年1月1日起,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5條規定,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受僱在我國從事工作,並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永久居留者,也適用就業保險法之規定。
現行外國專業人才須取得永久居留始可適用勞退新制,未取得永久居留之外專仍需適用勞退舊制,俟符合退休條件時,始由雇主給付退休金;自115年1月1日起,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4條規定,免取得永久居留,即可適用勞退新制,提供國際人才老年經濟安全保障,轉換工作仍可持續累計退休金年資,提高繼續留臺工作至退休之誘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