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得否拒絕雇主指派其至第三級疫區(如中國大陸)工作提供勞務?
- 更新日期:2021-10-12
A:
- 若雇主基於經營需求,確有必要指派勞工赴第三級疫區(如中國大陸)工作,應提供勞工完善之預防設備及措施。如勞工認為雇主未提供職場防護措施,得拒絕赴第三級疫區(如中國大陸)工作。
- 勞工如認為雇主未提供必要的職場防護措施,而拒絕前往疫區工作,記得要進行相關蒐證。另外,雇主對於提供完善安全衛生防護措施,有舉證義務。
- 勞工拒絕赴第三級疫區(如中國大陸)工作,非屬勞基法第12條第6款所稱「無正當理由曠工」,雇主不得對勞工有任何不利處分(包含解僱)。
- 勞工如因而與雇主發生勞資爭議,得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申請調解,如有任何疑義,可電詢各直轄市、縣(市)勞動行政主管機關單一窗口,聯絡電話如附件。
- 發布單位:勞動關係司
- 發布日期:202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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