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今(110)年8月24日至同年9月6日繼續維持二級警戒,公私立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短期補習班等各類教育機構有條件開放並加強防疫管制措施,至110學度第1學期開學日前,請問家長還可以請防疫照顧假嗎?
- 更新日期:2022-04-27
1.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自今(110)年8月24日至同年9月6日繼續維持二級警戒,部分場域開放並加強防疫管制措施。
2.教育部110年8月23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106496號通函:配合繼續維持疫情二級警戒,公私立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短期補習班等各類教育機構仍有條件開放並加強防疫管制措施,家長於110學度第1學期開學日前(110年8月24日至110年8月31日)如有親自照顧學童之需求,得依下列說明請「防疫照顧假」:
- 家長如有親自照顧「12歲以下(意即未滿13歲)之學童」,或「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五專一、二、三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需求者,家長其中一人得請防疫照顧假。
- 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3.符合上述規定之家長如有親自照顧學童之需求,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4.家長除得請防疫照顧假外,也可以選擇請家庭照顧假、特別休假或事假以為運用。
5.雇主尚不得要求先請畢家庭照顧假或其他假別,始得請防疫照顧假。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發布日期:2021-07-26
- 點閱次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