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定假日遇例假或休息日是否仍須補假?
- 更新日期:2021-11-17
| 問題 | 國定假日遇例假或休息日是否仍須補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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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 |
依本部103年5月21日勞動條3字第1030130894號令釋,自104年1月1日起,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應放假之日(俗稱國定假日,但不包括選舉罷免投票日),如適逢勞工例假及因法定正常工時縮減致無須出勤之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補休日期係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議定。所以,106年1月1日起,國定假日凡遇到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仍應依前開令釋給予勞工補休。 |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發布日期:2017-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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