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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時受僱勞工生活補貼

全時受僱勞工生活補貼

全時受僱勞工生活補貼2.0版擴大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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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動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辦理受僱勞工生活補貼計畫-全文 pdf
  • 110年8月11日修正勞動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辦理受僱勞工生活補貼計畫第4點第5點第6點 pdf
  • 110年7月8日訂定勞動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辦理受僱勞工生活補貼計畫 pdf
  • 全時受僱勞工生活補貼懶人包-1100811 pdf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最後異動時間:202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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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時受僱勞工生活補貼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最後異動時間:202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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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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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最後異動時間:202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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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按月計酬者勞雇雙方約定薪資計算區間如有跨月情形,原則列計為起始日月份薪資,例如:4月16日至5月15日為薪資計算區間,列計為4月份薪資;5月16日至6月15日者,列計為5月份薪資。

A:育兒津貼或中低收入戶等社會補助,非屬受疫情影響具紓困振興性質之補助、補貼或津貼,故不影響生活補貼之領取。

A:如薪資單(明細)上可明確區辨出5月(6月或7月)份工資與109年特別休假未休工資的項目與給付金額,於計算薪資減少比率時,未休特別休假之結算工資,不列入採計,只採計5月(6月或7月)份工資。

A:基於政府資源有限及配置,優先幫助薪資較低者,予以協助。並考量今(110)年4月就業保險平均月投保薪資為34,385元,與該金額相近之投保薪資等級,其月投保薪資即為34,800元;至於月投保薪資未滿24,000元之勞工,本部另訂有「部分工時受僱勞工生活補貼計畫」提供協助。故本計畫以月投保薪資24,000元至34,800元為紓困條件,可照顧大多數之基層勞工。

A:勞工於疫情期間因請假變多,例如防疫隔離(照顧)假、家庭照顧假或事(病)假等,而導致收入減少,只要符合補貼資格者,並沒有排除規定。

A:考量就業保險110年7月份之資料尚未全部納整完畢,為求資料的正確性,故於110年8月23日開放申請。

A:若為政府強制停業,各部會(經濟部、教育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文化部)另有提供停業員工生活補貼措施,由雇主代為轉發,詳情請洽各部會或行政院紓困振興專線1988進一步詢問。如有申領各部會的停業員工生活補貼,不可以重複申領本補貼。

A:只要您在110年5月、6月或7月任何一個月與同年4月受僱於同一雇主,且符合補貼資格者,都可以申領補貼。若非屬受僱於同一雇主,就不符合申請資格。

A:
1.不會。本計畫係依據「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針對降低受影響勞工生計衝擊所定之補貼,並運用就業安定基金之經費辦理,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之1所明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故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2.有債務問題的勞工,如確實有特殊情況無法提供帳戶,請電洽服務專線(0800-885-123),由專人為您服務。

A:建議可請親朋好友協助上網操作申請,如果真的無法上網操作,或是沒有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請電洽服務專線(0800-885-123),由專人提供協助。

A:只要申請後經審查符合資格者,預計於審核完成3日後即可上網查詢入帳資訊。

A:本補貼請領期間自110年7月12日至9月30日止都可以請領,只要符合資格,權益不會受到影響。

A:不可以。高中(職)的建教生,適用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的保障,因而準用「勞保」相關規定加保勞保,依規定不會投保「就業保險」。另外,教育部有提供高中(職)建教生的相關協助方案,可進一步上教育部網站或電洽教育紓困專線(02-7752-3766)諮詢。
*教育部網站https://www.edu.tw/COVID-19/cp.aspx?n=40B3B94FFF131EFA&s=975D2E57295AC0A6

A:
1.大專院校產學攜手計畫的學生,如果是「正式聘僱」的勞工,投保「就業保險」,符合資格條件,也可以請領。
2.如果是技術生,準用「勞保」相關規定加保勞保,依規定不會投保「就業保險」,故不適用。但是教育部有提供大專學生紓困方案,可進一步上教育部網站或電洽教育紓困專線(02-7752-3766)諮詢。
*教育部網站https://www.edu.tw/COVID-19/cp.aspx?n=17FFC4FE3835A33E&s=D4D256529BD9C841

A:技術生是準用「勞保」相關規定加保勞保,依規定不會投保「就業保險」,故不適用。如果技術生是大專院校學生,教育部有提供大專學生紓困方案,可進一步上教育部網站或電洽教育紓困專線(02-7752-3766)諮詢。

*教育部網站https://www.edu.tw/COVID-19/cp.aspx?n=17FFC4FE3835A33E&s=D4D256529BD9C841

A:庇護性就業的勞工只要符合資格條件,可以申請本補貼。

A:
1.新住民配偶只要符合資格條件,也可以請領。
2.新住民配偶如果是線上申請時,請記得填入加保就業保險的「居留證號」(如有疑問,可向雇主詢問,或洽勞保局確認)。如果是以「護照證號」加保就業保險,請電洽服務專線(0800-885-123),留下姓名、電話、地址等聯絡方式,將寄送紙本申請書給民眾,填妥後寄回居住地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分署。

A:不可以。勞工被派遣出國研習或因案被羈押,雖然依照相關法令規定可以在留職停薪期間繼續加保,但並未實際在職,其情況不因疫情而有差異,所以不列入補貼對象。

A:不可以。正在留職停薪期間的勞工,並未實際在職,其現況亦不因疫情而有差異;但若屬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的勞工,可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6個月,所以不列入補貼對象。

A:考量年逾65歲或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受僱從事工作而參加勞工保險或僅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者,亦可能受疫情影響而有協助需求,於110年8月11日修正發布之全時受僱勞工生活補貼計畫,新增中高齡再就業者如符合本補貼資格條件,亦可申領。

A:不可以。「自營作業者及無一定雇主勞工生活補貼」訂有排富條款,在職業工會加保勞保或僅參加職業災害保險的勞工,個人所得超過40萬8千元者,不符合申領資格。因此,亦不另發給本補貼。

A:
1.因政府資源有限,所以規定如有領取其他政府機關所定性質相同的補助、補貼或津貼,只能擇一領取,不得重複領取。例如: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及文化部等機關,若有發給與本計畫生活補貼性質相同的補助、補貼或津貼,就只能擇一領取。政府會透過資訊平台比對各部會資料,確認重複領取者,將以書面另通知限期返還。
2.已有申請勞動部「自營作業者及無一定雇主勞工」之生活補貼、「部分工時受僱勞工生活補貼」、「安心就業計畫」110年5月、6月或7月份之薪資差額補貼、「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110年5月、6月或7月份之訓練津貼、「安心即時上工計畫」110年5月、6月或7月份之工作津貼、「輔導民間團體即時上工計畫」110年7月份之工作津貼、「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文化部之停業員工生活補貼計畫」之員工生活補貼,都無法重複領取本計畫生活補貼。
3.但是教育部發放的「孩童家庭防疫補貼」非屬性質相同的補貼,領取「孩童家庭防疫補貼」的家長,還是可以領取本補貼。

A:如果110年4月30日同時在職業工會、漁會加保勞工保險或僅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者,已有「自營作業者及無一定雇主勞工生活補貼」及其他紓困方案協助,在不重複領取原則下,予以排除。

A: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具中華民國國籍或新住民配偶身分的在職勞工,除了是就業保險法另有排除適用的對象外,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就業保險。雇主有沒有為勞工加保就業保險,勞工可以先跟雇主確認,如果雇主未依法加保,可洽勞保局(02-23961266轉分機6666)處理。

A:民眾可向投保單位(公司)詢問加保情形,或上網在勞保局的「e化服務系統」,以「健保卡號+戶口名簿戶號(免插卡)」或「自然人憑證(需插卡)」線上登入查詢。如無法上網查詢,可致電勞保局(02-23961266轉分機6666),提供個人基本資料檢核查詢。

A:不可以。本補貼計畫有規定同一受僱勞工發給一次生活補貼。

A:不可以。若符合資格者僅得領取其中1份補貼。因為政府資源有限,所以本補貼計畫有規定,同時於2個以上投保單位(公司)參加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者,不得重複領取本補貼。

A:因為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多次延長全國第三級警戒,直至110年7月27日降至二級,部分勞工7月份薪資始受疫情影響而減少,故擴大辦理7月份薪資較4月份薪資減少達20%以上者,亦得申領本補貼。

A:不可以。本計畫主要是為協助受疫情影響而收入減少的全時受僱勞工,以生活補貼的方式,協助其度過難關,並穩定就業。但勞動部另有提供「安心就業計畫」、「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安心即時上工計畫」、「輔導民間團體即時上工計畫」提供協助(詳情請洽台灣就業通客服專線0800-777-888詢問)。

A:不可以。投保單位為勞工加保時,應核實申報所屬勞工的月投保薪資。現行每月基本工資為新臺幣24,000元,全時受僱勞工之每月薪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雇主如未依法投保,可洽勞保局(02-23961266)處理。

A:可以,本計畫是為協助受疫情三級警戒期間影響受僱勞工的紓困措施,部分工時受僱勞工如果符合本計畫的資格條件,也可以申請。

A: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0年5月19日宣布全國疫情警戒標準升為第三級,多數勞工生計因此開始受到影響,故以疫情升溫開始前一個月底,即「110年4月30日」,以當日有參加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僅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者(當天仍是受僱狀態)為資格條件。

A:
1.以申請7月份薪資減少為例,7月份「應領薪資」較4月份「應領薪資」減少20%以上,或者7月份「實領薪資」較4月份「實領薪資」減少20%以上都是。例如勞工7月份應領薪資25,000元,4月份應領薪資33,000元,即符合薪資減少達20%以上(應領對應領,實領對實領)。
2.對投保薪資在24,000元(含)以上至34,800元(含)以下的勞工來說,如果薪資減少超過20%,其基本生活的維持已有一定的影響,在通盤考量政府資源等因素,故以20%作為薪資減幅的資格條件。

A: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應提供薪資單(工資明細)給勞工。若勞工確實無法出具薪資單,亦可檢附由雇主開立的薪資減少證明【載明勞工身分(姓名或身分證字號)、事業單位(公司)名稱,及薪資月份、給付金額等項目,並蓋上公司章】。

A:勞工只要符合本補貼的資格條件,其計薪方式為何,並無限制。

A:薪資減少證明文件必須足以佐證薪資給付的情形,例如提供薪資單(明細)【有載明勞工身分(姓名或身分證字號)、事業單位(公司)名稱,及薪資月份、給付金額等項目】,或是銀行薪資轉帳紀錄(含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就不必經過雇主蓋章;如果無法提供薪資單或銀行薪資轉帳紀錄,而是由雇主另行開立的薪資減少證明【載明勞工身分(姓名或身分證字號)、事業單位(公司)名稱,及薪資月份、給付金額等項目】,就必須蓋公司章以供確認。

A:
1.符合資格的民眾,可於110年9月30日前,備妥「身分證字號/居留證號」、「薪資減少證明影本」及「本人之金融機構帳號」,至指定網站(https://mol-10000.wda.gov.tw)線上申請。
(1)自110年7月12日10點起,開放「5月份」薪資減少達20%以上的民眾申請。
(2)自110年7月23日10點起,開放「6月份」薪資減少達20%以上的民眾申請。
(3)自110年8月13日10點起,開放5月份或6月份薪資減少達20%以上之「年逾65歲或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之再就業者」申請。
(4)自110年8月23日10點起,開放「7月份」薪資減少達20%以上的民眾申請。
2.發放方式:提出申請待審查通過後,直接撥款至勞工本人金融機構帳戶。
3.符合資格者,如無國內金融機構帳戶,請電洽服務專線(0800-885-123),由專人提供協助。

A:符合資格者,發給一次性補貼,金額為新臺幣1萬元。

A:

110年7月8日訂定發布之全時受僱勞工生活補貼計畫,適用對象如下:
1.適用對象為110年4月30日已參加就業保險,月投保薪資在24,000元(含)以上至34,800元(含)以下,且同時符合下列情形,未領取其他性質相同的補助、補貼或津貼者,得申請補貼:
(1)受僱於同一事業單位(公司)的110年5月份或6月份薪資,相較4月份薪資減少達20%以上。
(2)薪資減少達20%以上當月份的末日(5月為5月31日,6月為6月30日),應於同一事業單位(公司)加保。
2.但不包括下列對象:
(1)110年4月30日同時在職業工會或漁會加保勞保者。
(2)110年4月30日或110年5月、6月正在留職停薪但依相關法令得以續保就業保險者。
(3)已領有勞動部「自營作業者及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部分工時受僱勞工生活補貼」、「安心就業計畫」110年5月或6月之薪資差額補貼、「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之110年5月或6月訓練津貼、「安心即時上工計畫」110年5月或6月之工作津貼、「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文化部之停業員工生活補貼計畫」之員工生活補貼,或其他政府機關所定性質相同的補助、補貼或津貼。

110年8月11日修正發布之全時受僱勞工生活補貼計畫,適用對象如下:
1.110年4月30日有下列投保紀錄之一,且月投保薪資在24,000元(含)以上至34,800元(含)以下者:
(1)參加就業保險。
(2)逾65歲或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之人員,受僱參加勞工保險或僅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2.前開人員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得申請補貼:
(1)受僱於同一事業單位(公司)的110年5月份、6月份或7月份薪資,相較4月份薪資減少達20%以上。
(2)薪資減少達20%以上當月份的末日(5月為5月31日,6月為6月30日,7月為7月31日),應於同一雇主之投保單位加保。
3.但不包括下列對象:
(1)110年4月30日同時在職業工會或漁會加保勞保或僅參加職災保險者。
(2)110年4月30日或110年5月、6月、7月正在留職停薪但依相關法令得以續保就業保險或勞工保險者。
(3)已領有勞動部「自營作業者及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部分工時受僱勞工生活補貼」、「安心就業計畫」110年5月、6月或7月份之薪資差額補貼、「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110年5月、6月或7月份之訓練津貼、「安心即時上工計畫」110年5月、6月或7月份之工作津貼、「輔導民間團體即時上工計畫」110年7月份之工作津貼、「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文化部之停業員工生活補貼計畫」之員工生活補貼,或其他政府機關所定性質相同的補助、補貼或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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